《崇陽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來 源 : 崇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單位: 崇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解讀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稱: 《崇陽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解讀類型: 部門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相關工程建設,防范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購房群眾的合法權益??h住建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的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崇陽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稿)》,并已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合法性審查。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細化落實《崇陽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結合實際,增強預售資金監管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經縣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在《崇陽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基礎上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優化調整:
1.原文:第六條 縣人民銀行、咸寧銀保監分局崇陽監管組、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各商業銀行、縣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修改:第六條 縣住建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崇陽監管支局根據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經營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網絡技術條件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h財政局、縣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崇陽監管支局、縣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各商業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2.原文:第八條(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按照選定合作銀行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縣住建局、監管銀行三方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賬號、監管的項目范圍、監管額度、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一個監管賬戶只能對應一至兩個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名稱為“公司名稱+預售項目+樓棟號”。
修改:第八條(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定合作銀行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縣住建局、監管銀行三方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賬號、監管的項目范圍、監管額度、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原則上不得變更,但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監管銀行或監管賬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原監管銀行達成一致意見,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住建局同意。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資金要全部存入原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原監管銀行須將原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結余資金轉入新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同時在銷售現場公示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情況。變更期間,暫停辦理預售資金撥付手續。
3.原文:第十一條(四)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企業可以向經辦機構提交退房退款申請書,申請解除對該擬退還的預售資金的監管。經辦機構經核實后通知合作銀行解除該部分預售資金的監管。
相關有權國家機關依法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或者扣劃的,合作銀行有義務證明監管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應及時書面告知經辦機構。
修改:第十一條(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需退還已交納購房款,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余額超過留存比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退還相應款項至購房人;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余額低于留存比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五)針對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規定執行。
4.原文:第十八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單位:崇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時間:2025年7月17日
聯系電話:0715339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