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索引號 : 011359676/2025-18707 文       號 : 無
發文機構: 崇陽縣應急管理局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名       稱: 崇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發布日期: 2025年07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目錄
9.2 附件2 關于《崇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修訂說明 34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縣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威脅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咸寧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崇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本預案適用于崇陽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當毗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對本縣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災減災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是全縣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下設辦公室、工作組和專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
(1)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及抗災救災工作;
(2)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并向社會發布災情;
(3)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協調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的重特大事項作出決定;
(4)建議或確定、調整縣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響應級別和應急期;
(5)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看望慰問受災群眾,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6)部署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7)協調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搶險救災;
(8)部署組織開展災后倒房恢復重建和受災群眾冬春生活救助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成員單位貫徹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工作部署,按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其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市防減救災委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指令;
(2)負責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日常工作;
(3)承擔全縣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聽取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匯報,落實災區救助措施;
(5)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情信息、災區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
(6)負責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發布;
(7)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救助政策;
(8)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協助、指導災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9)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時,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評估、搶險救援、交通運輸、生活救助、社會治安、衛生防疫、通信保障、新聞宣傳和災后重建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工作組單位及職責見附件。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縣減災救災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全縣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響應、應急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及時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縣消防救援大隊等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預警、預報信息,視情啟動響應等級,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工作。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及相關設施,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相關措施,指導可能受災害預警影響地區確定是否停工、停課、停業。
(3)通知縣救災物資儲備庫和鄉鎮應急服務等相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縣、鄉兩級災害信息員和涉災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1)縣、鄉兩級災害信息員和涉災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問題。
(2)鄉鎮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縣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縣應急管理部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應急部門報告。
對于造成全縣范圍內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縣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
(3)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鄉兩級災害信息員均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縣應急管理局接報后立即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災情穩定后,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5)地震、山洪、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6)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7)對干旱災害,縣、鄉兩級災害信息員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1)部門會商核定。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核定災情數據。
(2)專家小組評估。發改、應急、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3)建立救助臺賬。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在災情核定后,及時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損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臺賬,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據。
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1)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統一發布口徑、確保發布數據準確性、權威性。
(2)信息發布實行審批機制,較大、一般自然災害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審批發布;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審批發布。
(3)災情發生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災情穩定前,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其中一級為最高級別。
5.1.1啟動條件
全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蹤2人以上、4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0.8萬人以上、1.8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間或100戶以上、1500間或500戶以下;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占全縣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和市防減救災委報告。
5.1.3響應措施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召開有關成員單位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災情發生后12小時內,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以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上報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應急物資的請示。
(5)在收到上級財政撥款或縣人民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縣應急管理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縣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1啟動條件
全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蹤4人以上、7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8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以上7萬人以下,或占全縣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和市防減救災委報告。
5.2.3響應措施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組織召開有關成員單位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災情發生后6小時內,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上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副主任。
(4)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視情赴省(市)匯報災情,請求省(市)救災支持。
(5)縣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鄉鎮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1啟動條件
全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蹤7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7萬人以上、9萬人以下,或占全縣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向市防減救災委報告。
5.3.3響應措施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領導、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分析災區形勢,協調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減救災委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組成相應的工作組進入救災應急狀態,展開工作;并根據需要到縣應急指揮部參加聯合值守,服務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和市防減救災委應急指揮處置。
(2)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及時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10時前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報告一次抗災救災工作情況;參加部門聯合值守期間,根據需要及時調度和報送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4)縣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5)必要時,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按規定向縣人武部發出用兵應急救援請求,由縣人民武裝部統一協調、安排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6)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應急管理廳(局)、省(市)財政廳(局)上報請撥救災應急資金和應急物資的請示,由縣人民政府領導帶隊赴省(市)匯報災情,請求省(市)級救災支持。
(7)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縣供電公司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8)縣委宣傳部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融媒體中心等按照職責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9)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民政、紅十字會等部門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會同縣民政局協調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委統戰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和涉港澳臺工作。
(10)災情穩定后,縣、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上級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1啟動條件
全縣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①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
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④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9萬人以上或占全縣農業人口25%以上。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I級響應,并向市防減救災委報告。
5.4.3響應措施
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縣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會商會議,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鄉鎮參加,協調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各應急工作組聯合辦公,進入應急響應狀態。
(3)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及時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4)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發改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組織移動崇陽分公司、電信崇陽分公司、聯通崇陽分公司等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縣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縣衛生健康委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縣供電公司保障災區電力供應。市生態環境局崇陽分局及時檢測因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或變化等情況。
(5)災情穩定后,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其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鄉鎮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2)縣委、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對已啟動縣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應急響應的,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縣級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向相關鄉鎮通報,所涉及鄉鎮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誰啟動、誰終止原則,宣布終止響應。
(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應急管理局應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2)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3)對啟動省級和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要指導受災鄉鎮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4)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具體落實。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農村危房改造、避險搬遷、以工代賑、保險理賠、對口幫扶、幫工幫料、政策優惠、自行籌措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1)縣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鄉鎮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2)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市)應急管理廳(局)、省(市)財政廳(局)上報因災倒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請示。
(3)縣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省和市級補助資金后,迅速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分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下撥到受災地區,專項用于各地因災倒房恢復重建。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縣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全縣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及本級財政部門。
(6)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方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縣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各鄉鎮上報的災情,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每年9月中下旬開始組織鄉鎮調查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困難情況,10月底前統計、評估全縣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縣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對受災人員生活困難狀況進行核查、匯總和評估,形成受災群眾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評估報告,同是以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省(市)應急管理廳(局)、省(市)財政廳(局)上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資金的請示。
(3)縣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省、市和縣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后,應迅速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撥付到受災地區,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同時報上一級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備案。
(4)縣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縣應急管理局根據鄉鎮申請視情調撥縣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1)縣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2)縣應急部門協調本級財政部門,在積極爭取上級救災資金支持的同時,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3)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規定程序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年度救災救助資金不足時,縣人民政府通過預算調整調劑方式,切實保障本級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工作需要。
(4)縣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救災資金的管理發放,加強績效管理。
(1)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緊急采購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救災物資儲備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2)縣級救災物資儲備,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保證災害發生后根據指令能及時將救災物資運抵災害現場。地方采購儲備的救災物資所需經費從同級財政預算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中列支。
(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災害發生后,交通運輸部門應組織協調運力,開辟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運往災害現場。交通運輸部門按有關規定,對運送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群眾的車輛免收通行費。
(4)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1)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公用通信網絡暢通。在公用通信網絡不能覆蓋的地方,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2)加強縣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在充分利用公用網絡資源的基礎上,建設并管理覆蓋縣、鄉、村三級的應急通信網絡,確保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實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1)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確保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個人安全防護等設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2)縣、鄉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3)災情發生后,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部門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要經常進行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健、林業、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縣、鄉鎮、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4)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2)建立健全社會物資征用國家補償機制。需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的,應當在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3)建立完善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管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5)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1)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氣象等各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縣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2)支持和配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研究、建立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立體覆蓋。加快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1)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全國消防日”“全國科普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2)積極推進城鄉綜合減災活動,推動創建綜合減災示范縣、示范鄉鎮、示范村(社區)建設。
(3)建立災害信息員分級培訓機制。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縣、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災害信息員培訓。不定期開展對分管領導、各類專業救災應急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4)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山洪暴發、地質等災害疏散演練活動,檢驗預案,磨合機制,鍛煉隊伍,提高應急準備、組織指揮和響應能力。
(1)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暴雨、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3)災害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地震、自然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方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在執行過程中確因工作需要修改的,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修改更新。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2)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協調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3)本預案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1 附件1
工作組及職責
一、綜合協調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氣象局、縣人武部、縣消防救援大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應急響應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災情、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
二、災情評估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縣生態環境局崇陽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林業局、縣氣象局、縣統計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報送重要災情信息;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協助新聞宣傳組統一發布災情、救災信息;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三、搶險救援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公安干警、民兵預備役人員、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四、交通運輸組
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緊急運輸搶險救災人員、搶險救災裝備設備、生活救災物資;及時搶修災區損毀道路,確保主要道路通暢;對重要道路實行交通管制,確保交通暢通。
五、生活救助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發改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委統戰部、縣紅十字會、縣供電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及時調配生活救助物資,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做好受災人員安置工作;及時調運糧食、食品、救災種子、農藥、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群眾恢復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指導和協助做好災區保險理賠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和分配國內外捐贈款物。
六、社會治安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人民武裝部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七、衛生防疫組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八、通信保障組
由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中國移動崇陽分公司、中國聯通崇陽分公司參加。
主要職責:協調組織力量及時搶修因災損毀通信和廣播設施設備;協調組織應急指揮專網相關單位和基礎電信企業共同做好災害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和通信聯絡等相關事宜;打擊破壞通信設施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
九、新聞宣傳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融媒體中心等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輿情管控工作。
災后重建組
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縣教育局、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氣象局、縣林業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供電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案,指導制定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簡化公共基礎設施審批流程。組織力量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盡快恢復供電、供水、供氣、交通、通信等。
各有關單位對本部門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測、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危害。
關于《崇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我縣現行《崇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崇減災委發〔2023〕1號,以下簡稱《預案》)于2023年12月22日由縣減災委印發。預案修訂印發后,在規范和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印發了新修訂的《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我縣2023年修訂印發的《預案》在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和部分條款內容上與省、市級預案銜接不上。
根據2024年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需要對2023年印發的《預案》進行修訂。
二、新版預案與2023版預案主要內容對比
(一)整體結構方面
新版《預案》由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災害救助準備、災情信息管理、應急響應、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和附則等8部分組成,把2023版《預案》第二部分的“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改為“組織指揮體系”,第三部分“災害預警響應”改為“災害救助準備”,總體結構和體制保持不變。
具體修訂內容
1.進一步調整組織指揮體系。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和調整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崇政辦發〔2024〕8號)規定,整合設立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作為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再保留縣減災委員會,相應的成員單位進行調整,部分成員單位的名稱和職能根據機構改革后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2.進一步調整《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省、市級預案將啟動條件的“因災死亡人口”修改為“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口”,將“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修改為“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使得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條件大大降低。為更好地與省、市級預案保持銜接一致,新版預案修訂中,相應對縣級救助應急響應啟動條件進行調整優化。
3.進一步調整相關政策。如在“過渡期生活救助”章節,過去只規定: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的受災人員,受災地方人民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對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并且時間一般為三個月。現在修改為: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如在“物資保障”章節中,新增了“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的規定。這些都是災害救助政策的重大調整,較大幅度突破了原有的政策,因此,在新版預案修訂中,相應對相關內容作了調整。
4.進一步細化應急響應工作機制。根據縣機構改革后的實際,調整和更新縣級層面和有關部門工作機制和任務承擔單位,明確具體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縣級統籌指導支持。借鑒2023年初相關單位集中會商、聯合應對特大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經驗和做法,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組成相應的工作組進入救災應急狀態,展開工作;并根據需要到縣應急指揮部參加聯合值守,服務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應急指揮處置”的內容寫進啟動二級響應以上的應急響應措施,進一步細化完善各部門、各層級、各階段的響應措施,增強《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科學性。
三、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崇陽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崇陽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