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崇)罰〔2025〕10號
索引號 : 011359676/2025-27697 文       號 : 咸環(崇)罰〔2025〕10號
發文機構: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環境監測、保護和治理
名       稱: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崇)罰〔2025〕10號 發布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陽縣鑫禾種養專業合作社: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8月26日對你合作社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合作社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10日至7月30日,崇陽縣鑫禾種養專業合作社年出欄16800頭生豬養殖項目,在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料槽水未經處理溢出,經雨水溝排入養殖區域西南側外環境,造成環境污染,屬于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5年7月30日,你合作社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
2.2025年7月30日、8月11日,我局對你合作社制作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現場勘查示意圖》《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記錄》,證明你合作社排放養殖廢棄物的事實;
3.2025年7月30日、8月11日,你合作社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崇陽縣鑫禾種養專業合作社年出欄16800頭育肥豬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環保手續辦理情況;
4.2025年8月25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設施農用地備案表》《養殖場審批意見表》《關于石城鎮一宗設施農用地備案的申請報告》《養殖場備案證明》,證明當事人建設項目符合設施農用地條件;
5.2025年8月26日,你合作社向我局提供的《崇陽縣鑫禾種養專業合作社企業聲明函》及附件,證明當事人屬于小型企業;
6.2025年8月26日,我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你養殖場近2年內無因環境違法行為被實施行政處罰;
7.執法證復印件,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送達了《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崇)罰告〔2025〕10號,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按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5年修訂版)》裁定,我局決定對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零伍拾元整(1005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繳款通知書(聯系人:余微,0715-3300836),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戶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賬號: 隨機生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