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崇)罰〔2025〕5號
索引號 : 011359676/2025-23442 文       號 : 咸環(崇)罰〔2025〕5號
發文機構: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 主題分類: 環境監測、保護和治理
名       稱: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咸環(崇)罰〔2025〕5號 發布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陽縣鑫盛養殖廠: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5年5月16-1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崇陽縣鑫盛養殖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養殖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5月16日,你養殖廠年出欄2800頭生豬的規模養殖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人員將清洗豬欄產生的畜禽糞污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通過廠區門口溝渠排入熊家堤港,造成了環境污染,屬于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5月16日,你養殖廠提供營業執照及情況說明、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和經營類型;
2.2025年5月16日,我局對你養殖廠制作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勘察平面圖》《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記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咸寧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證據》,證明我局行政執法程序合法以及你養殖廠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違法事實;
3.2025年5月19日,你養殖廠提供的《養殖場審批意見表》,證明你養殖廠符合用地規劃;
4.2025年5月19日,你養殖廠提供的《崇陽縣鑫盛養殖廠企業申明函》及收入證明,證明你養殖廠為微型企業;
5.2025年5月16日,我局收到的信訪件,證明你養殖廠對公眾的影響;
6.我局行政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身份和資格。
你養殖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送達了《咸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咸環(崇)罰告〔2025〕5號,告知你養殖廠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你養殖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的規定,按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5年修訂版)》裁定,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整(518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崇陽縣分局三樓財務室開具繳款通知書(聯系人:余微,0715-3300836),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養殖廠武漢分行;
戶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賬號: 隨機生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咸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咸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咸寧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0日